为感谢法官执法如山,不徇私法,挽回了他们的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中牟县市场中心的领导和职工代表们,手持锦旗,在县法院大门前放起了鞭炮。
2002年1月1日,该县市场中心与芦医庙乡芦医庙村委第一村民组签订了一份集贸市场租赁协议,协议生效后履行至2003年底,芦医庙村委第一村民组新任代表人以其不知道协议为借口,单方终止协议,市场中心遂以违约为由,将芦医庙村委第一村民组诉至中牟县法院,经该院审理终结,判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并赔偿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提出执行申请。该院受理后,执行员雷海涛、冉秀珍、冯保安等,反复阅读卷宗材料,熟悉案情,深入当地了解群众意见,考虑到原告还要在市场长期管理,不能与村民矛盾激化,多次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依法调解。执行员们的热心、耐心和细心感动了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也认识到了自己一方的错误,最终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回执行申请,放弃赔偿,租赁协议继续履行。申请人为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特送来锦旗两面:
“国凭法制,执法如山”
“人民法官,不徇私情”
锦旗上字字珠玑,充分展示了当事人对我院法官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和执法为民,服务经济发展,努力构建该县和谐稳定社会所做工作的肯定和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