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曾震惊郑州的光天化日之下当街追杀被害人的6.6杀人案于7月7日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光耀、刘怀珠、李建良三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及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怀珠、李光耀、李建良均系山西省农民,来郑后受他人指使,预谋杀害被害人张某某,并准备刀和钢管等物,先后两次堵截被害人未果。2004年6月6日早上7时许,在得知被害人正在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东街后,三人伙同他人乘车来到法院东街,截住被害人张某某后,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手持长刀沿街追砍被害人,向张某某的身上狂砍二十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作案后,李光耀得到报酬现金2万元,刘怀珠与李建良各分得1.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怀珠、李光耀、李建良受他人指使预谋杀害被害人,并精心准备,积极实施,在光天化日之下,持械追杀被害人,共同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视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同,分别判处刘怀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光耀死刑;李建良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