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保安在巡逻期间发现有人行为可疑,没有送至公安机关,而是滥施暴力,终受法律制裁。昨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1年4月23日,张某在河南金星啤酒厂任保安期间,与贾某等三人在该厂巡逻。在巡逻期间,该厂搬运工鲁某因装车时不小心将酒瓶打破了,之后而自行到仓库去拿了四瓶啤酒想补到车上,正好被张某等四人看到,误认为鲁某偷酒,即拉鲁某到保卫科,鲁某不去在与张某等四人发生争执时不小心将张某的嘴碰伤了,张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朝鲁某头部咂去,将鲁某的头部咂出血后,又与同伙等人对鲁某拳打脚踢,致使鲁某头顶部、胸部、背部、殿部、腰部等处皮肤损伤,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经鉴定,被害人鲁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够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