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四名市政官员靠绿化工程贪污受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5-07-05 18:03:17


    身为管理郑州绿化工程的市政官员,却靠着绿化工程大肆牟取私利,私设小金库,随意支取犹如自家钱包,并大肆贪污受贿。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正副主任、会计贪污、受贿、及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处材料科副科长赵义忠为谋取私利向单位及个人行贿窝案,原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主任张建平(副处级)被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追缴,原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主任副主任李柏兴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原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主任财务室会计路红霞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行贿人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处材料科副科长赵义忠被法院以对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另一行贿人、三陪苗木商王红志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平,1955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大专文化,2002年12月,张建平任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事业法人单位)主任,负责行政全面工作。(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有一项职责,就是负责环道以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张建平于2004年2月份至12月份,利用其担任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办事、给领导送礼等为名,多次骗取小金库公款共12万元据为己有。2004年4月底至2005年1月份,被告人张建平利用其担任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以过节补助的名义与保管小金库的会计路红霞共同侵吞小金库公款2万元。

    2003年9月份,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被告人赵义忠与他人借用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处的资质,承接了郑州市南三环绿化带给排水工程。期间,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副主任李柏兴对赵义忠讲,要给其单位15万元回扣,被告人赵义忠即于2003年10月底左右交给李柏兴15万元人民币。李柏兴将该款交给主任张建平后,二人将以该单位名义(实为自己)要的赃款进行了分赃,李柏兴分得赃款5万元,张建平分得赃款10万元(但张建平收取该10万元回扣款后,于2004年4月主动将该款交公)。工程结束后,被告人赵义忠又给李柏兴个人行贿5万元人民币以表示感谢。此外,被告人李柏兴还于2003年4月,利用负责购买环道以内绿化所用树木苗之机,指使鄢陵县个体苗木供应商王红志在向其管理处供应苗木时以每棵30元的价格虚开1000棵大叶女贞树苗,共计价值3万元。在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向王红志支付苗木款后,王红志分两次将虚开的3万元钱交给李柏兴,并另给李柏兴10000元好处费,李将这两笔款据为己有。2004年11月份,李柏兴在任郑州市绿化管理处副主任,同时兼任郑州市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任郑东新区CBD中心绿化副总指挥长,管理郑东新区CBD中心绿化苗木的统筹统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王红志行贿款2.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05年1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张建平、李柏兴、路红霞、赵义忠、王红志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依法批准逮捕。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建平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中,单独贪污12万元,伙同被告人路红霞共同贪污2万元,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柏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又侵吞公款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义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于对国家事业单位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行贿的故意,交给该管理处副主任李柏兴15万元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义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李柏兴5万元现金,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红志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私利而故意给国家工作人员金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