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单位为照顾老干部,让其购买住房一套。其次子借款给其母亲,并许诺一同居住,为其养老送终。后双方发生矛盾,李女士要求次子立即搬出她的房屋。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王某被法院以侵权为由判处30日内从原告居住的房屋中搬出。
2001年,李女士从单位购买住房一套。被告其次子王某某听说后,主动提出借款4万元给李女士买房,并许诺一同居住。2002年春节期间,双方开始发生矛盾。2005年1月24日,当李女士大儿子来看她时,引起被告的不满,被告与其哥大打出手,后报警110,警察来后才避免了一场流血事件。李女士在与被告居住期间,受尽了训斥。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原、被告现在共同居住的房屋拥有全部产权,并对该房产享有居住、占有、处分等民事权利。被告对该房产不是所有权人,也不是共有人,不应享有居住、占有等权利。被告要求其母亲返还为其垫付的4万元购房款以及赔偿因装修该房屋的人民币6万元,共计10万元。因该案系侵权之诉,而被告的请求系债务之诉,且被告在本案中也未提起反诉,故被告的辩称请求应另案起诉。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