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市委组织开展的夏季攻势,搞好“一个会战,四个专项斗争”活动,遵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7月5日上午,郑州中院对包括杀害民警竹卫东的抢劫犯康战国在内的一批罪犯进行宣判并执行了死刑。
罪犯康战国伙同郝明彦等四人预谋到郑州盗窃作案,并购买了尖刀。2005年3月23日上午11时许,四人从焦作到郑州,先后在公交车上及火车站附近伺机盗窃作案。当晚18时许,罪犯康战国等四人在福寿街金林商场门前的公交车站扒窃他人手机时,被值勤的郑州市公安局反扒警察支队民警竹卫东等人发现。竹卫东等人上前抓捕康战国时,康反抗拒捕,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竹卫东胸部猛刺一刀后逃跑。竹卫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康战国在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凶器将民警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判处康战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康战国服判没有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了对康战国的死刑判决,并于今日交付执行。
1999年8月3日晚,罪犯张义、刘建中、张永强、张福强等人预谋到郑州市北环汽车交易中心对购车人进行抢劫。 次日7时许,罪犯张义伙同其他犯罪分子到北环汽车交易中心,见焦作市牛某等人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前来购车,就持刀、枪一拥而上,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将该桑塔纳轿车抢走,开到黄河大堤十八门闸附近时,撬开后备箱,抢走后备箱内十九万元购车款后,弃车逃跑。另外,罪犯张义于1999年至2002年,纠集罪犯刘建中、张福强、张永强等人多次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行为。其中,罪犯张义、刘建中分别参与抢劫七起,抢劫财物价值30余万元;罪犯张永强、张福强分别参与抢劫九起,抢劫财物价值30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义等人实施暴力、威胁手段,持枪、入户、冒充公安干警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犯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罪犯张义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罪,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刘建中、张永强、张福强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等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宣判后,罪犯张义等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了对该批罪犯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