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陈元,女,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2003年荣立三等功。
[案情介绍]
65岁的徐敏兴冲冲地来到海洋酒店参加外孙女的结婚庆典,然而意外发生了。当徐敏进入酒店时,不慎被酒店设置的旋转门扇中左肩膀摔倒在地。当日,徐敏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于被诊断为:“因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二型糖尿病”,后经鉴定,证明其伤残程度属十级。徐敏为此共住院98天,支付了万余元医疗费及鉴定费。 此后,徐敏找到海洋酒店,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摔伤所支付的医疗费及因此支出的相关费用。但是,海洋酒店则认为,酒店的旋转门是自然转动,其速度是经科学鉴定制作的。徐敏年纪较大,应当按照酒店的警示标志进入,酒店对徐敏所受损害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徐敏无奈之下将海洋酒店告到法院。徐敏认为酒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自己所受损伤进行赔偿。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肖月:
酒店是否应对徐敏赔偿呢?
陈元:
酒店不应对徐敏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消费者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及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徐敏在进入酒店时,虽被酒店的旋转门撞倒致伤,但是无证据证明酒店所设置的旋转门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徐敏认为酒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而且,依照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经营者有承担赔偿义务的司法解释,无证据证明酒店对徐敏的损害后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