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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证据万元借款打水漂

  发布时间:2005-07-04 15:22:59


    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郑州高新区法院审判的一起借款上诉案件,上诉人王某因借给他人万余元而不注重证据作用,不但败了官司借款没要回,而且还贴进1800余元诉讼费。

    1995年5月20日,原告(上诉人)王某刚把千辛万苦赚下的14000元存入信用社,其好友刘某就找上门来,说同事张某想用一下王某的存款单,以作贷款资信证明。王某爱于情面同意了。1996年9月,张某经王某同意持存款单将那14000元和1631·91元利息取出作了还贷之用。而王某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及时要张某归还此款。这样一拖,十年过去了,当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张某追要此款时,因被告张某不承认,且诉讼时效已过,同时王某又提不出自己无过错的其他证据,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然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驳回了他的上诉,而且,还要他承担一、二审的1800余元诉讼费。为此,王某见人就叹气道:不重证据真害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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