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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一名儿童 四位农民获刑

  发布时间:2005-07-04 08:39:57


    7月1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邓友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刚、白智学、马七香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各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查明,2002年1月,陕西省镇巴县农民邓友云在河南省登封市一家煤矿打工时,从工友口中得知,登封市大金店镇雷村村民郑某的妻子因生气独自一人跑回了四川娘家,留下郑某与其两岁的儿子生活,遂产生了将郑某之子拐卖的邪念。同年4月27日,邓友云以帮助郑某到四川找回妻子为由,让郑某带上儿子一同前往。当三人一起来到河南汝州火车站时,邓友云设法将郑某支开,偷偷将其子带到河南灵宝市豫灵镇,通过周刚、白智学、马七香等人之手,以11500元的价格,将郑某之子卖给河南省新乡市风泉区王坟乡农民郭某。2005年1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将郑某之子解救。邓友云等人随即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友云、周刚、白智学、马七香以出卖为目的,结伙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邓友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刚、白智学、马七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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