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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儿怒告政府要撤亡父结婚证

  发布时间:2005-07-01 17:25:22


    张某系张父亲子,张父原配不幸早逝。1996年经人介绍,张父与王某再婚,张父由于年事已高并未亲自去办理结婚登记,而是由王某全部办理,某区人民政府经过审查为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书。婚后张某与继母共居同一屋檐下,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和继母关系紧张。2002年3月,张父因病去世,张某与继母因继承房产问题发生民事争议,张某认为继母所持的结婚证系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所得,遂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张某起诉称:父亲和王某并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父亲一方未出具丧偶的死亡证明,登记手续不全,婚姻登记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发证,造成其不能继承有关房产,要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为其父与王某颁发的结婚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父与王某的婚姻登记,是二人依据法律规定结为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登记即受法律保护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张父与王某再婚后一起共同生活了五年,并不存在违反婚姻实质条件的法定情形。考虑到婚姻关系的身份特殊性,法律严格限制他人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只是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张某仅以婚姻登记中存在的程序问题而企图否认亲父的婚姻关系,与该婚姻在法律上无利害关系,并不具备原告资格,因此无权要求撤销已亡亲父的结婚证,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该案日前终审并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已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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