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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中创老总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3-09-24 09:18:58


    由于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造成严重后果,9月23日,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中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结,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中原创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三个经理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崔振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任洪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康战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崔振鸿原系河南省中原创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洪凯原系河南省中原创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总经理。康战红原系河南省中原创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1995年4月份,崔振鸿伙同钱志荣、李亚明(后二人在逃)注册成立河南鸿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便开始以该公司名义,以高息回报、保证还本付息为条件,在不特定群众中吸收存款。1996年至1999年,崔振鸿在明知高息吸收公众存款为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以中创公司的名义继续用期货保值帐户管理合约、联合投资协议、股东合作协议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在不特定群众中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231万元、港币20600元(已返还4495元),吸收存款人数793人,至今没有兑付,造成严重后果。任洪凯于1996年11月至1999年12月,先后任中创公司南阳分公司经理助理、经理,其在明知该公司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在崔振鸿的指使下,在南阳油田地区用该公司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当地群众存款达人民币2251万元、701人次,至今未兑付。康战红于1997年初到中创公司财务部工作,1998年12月份任财务部负责人,具体办理该公司在郑州地区的非法吸收存款业务,并负责收取南阳地区的集资款。崔振鸿、任洪凯、康战红对以中创公司名义吸收存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振鸿、任洪凯、康战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指控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查,崔振鸿系公司负责人,其与任洪凯、康战红共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吸收存款的目的是归单位使用,收益也归单位所有,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处罚时参照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崔振鸿系主犯,任洪凯、康战红系从犯,对任洪凯应从轻处罚,对康战红应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要求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经查,中创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崔振鸿不具备该罪的主体身份,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振鸿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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