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所带来的巨额利润,使得许多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也有许多犯罪分子存在着侥幸心理,以为可以凭借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可以逃过公安人员的侦查,殊不知有句话说的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狡猾的狐狸,也多不过猎人的眼睛。
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李华表与被告人杨天凤,四次转移藏匿毒品,最终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天凤犯窝藏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41岁的被告人李华表系安徽临泉县农民,在郑州租房居住。2004年12月初的一天,李华表携带毒品到郑州市中原区其租房处,将毒品装在手提袋内藏匿于其租住的房间内。2004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华表因事回安徽老家,就将装有毒品的手提袋放在了被告人杨天凤租住的房间内,让其保管。当天晚上8时许,公安人员在对杨天凤的住处进行搜查时,杨天凤偷偷将装有毒品的手提袋藏匿到其住处的平台尚。2004年12月10日,李华表将装有毒品的手提袋从天台上取回,把毒品分包藏匿在其房间西侧一楼楼梯下面的煤堆里面。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并提取毒品11包,其中五包经鉴定含海洛因,总重竟达87.56克。2004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华表、杨天凤被抓获归案。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华表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天凤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其行为已经构成窝藏毒品罪,应予惩处。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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