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婧熙、翟成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二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婧熙(别名阿玲),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缅甸果敢县老街风连城(户籍在云南省镇康县忙丙乡马鞍山村委会麻傈林二组)。
被告人翟成林,曾用名翟小三(别名阿桑),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缅甸果敢县老街风连城(户籍在云南省永德县勐板乡户丫村委会卡房三组)。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婧熙、翟成林均在缅甸果敢县老街中天赌场打工,为了各自获得5000元运毒费,2005年1月30日晚8时许,二被告人在缅甸果敢县老街风连城其租房处,由被告人张婧熙吞食内装毒品的胶囊50粒,从肛门处塞藏25粒;由被告人翟成林吞食内装毒品的胶囊62粒,于次日下午从云南省南伞口岸秘密入境,经云南省临沧到达昆明。2005年2月1日下午5时许,二被告人从昆明乘飞机到达河南省郑州市,在郑州新郑机场被郑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后在侦查人员的监督下,被告人张婧熙从体内排出毒品胶囊75粒,重640克;被告人翟成林从体内排出毒品胶囊62粒,重630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从49.4%至64.5%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婧熙、翟成林明知是毒品,为获取利益,采用吞咽体内等方法,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入境并运输至郑州,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且二被告人走私、运输海洛因数量大、纯度高,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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