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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一支道德高尚的法官队伍

  发布时间:2005-06-21 10:41:11



    建设一支道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基础,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的关键。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一支道德高尚的法官队伍,对人民法院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一、建设一支道德高尚法官队伍的必要性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医生要有医道,教师要有师德,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守门人,是国家司法权力的行使者,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特殊的使命需要有崇高的境界和高尚的道德。

    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已引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一方面,由于司法环境的严峻,功名利禄等形形色色的诱惑无奇不有,亲情、友情环环相绕,干扰着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少数法官办案拖拉,但又没有超审限。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却又在法律许可的幅度内。有的法官与代理律师关系密切,私下交往频繁,也并不违法,甚至也没有违纪,但却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在司法活动中,法官要把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体现出来,把法律的神圣与公正展现在公众面前,就必须做到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拒绝诱惑,固守清廉,提高效率,确保公正。做到这些,同样离不开道德的力量和人格的魅力。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就是评价其职业行为和职业关系的善与恶、美与丑、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由于法与道德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关系,而法官的审判职能无不和两者紧密相关,因此,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更显得特别重要。

    当前,我们正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亦应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就是法官职业道德在司法领域最集中的体现,它进一步揭示了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对于全面搞好法院的各项工作,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但在当今社会转型期,社会上的思想混乱和道德失范现象,也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产生了相关影响,法官职业道德也产生了失范现象。从总体上看法官的职业道德状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缺乏职业意识。少数法官的使命感、正义感不强,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的信仰不坚定,缺乏独立、中立的职业意识,对审判权的居中裁判缺乏定位意识。社会交往过于复杂,有的徇私情、捞私利、办偏案,造成司法不公、不廉。

    二是缺乏素质意识。《法官法》提高了法官的学历标准,现今法院法官的整体素质随着学历的提高而有一定的提高,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仍有发生,“人情案”“关系案”仍无法杜绝。其关键之处还是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有的法院对整体素质的理解出现偏差,把素质与业务素质划等号,忽视了政治教育素质。其实法官无德有“才”,对社会危害会更大。

    三是缺乏相应的人格意识。法官是社会精英,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守者,应该具有高度的知识修养、文明的举止、良好的司法礼仪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法官在司法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应当体现出这种作为法官的人格力量,以作为社会道德的典范。但在现实中,有的个别法官趣味低下,举止粗鲁,基本谈不上什么法学知识修养。这样的法官,何谈职业道德,更何谈社会正义。

    肖扬院长提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低下造成的。”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建设一支道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

其次,建设一支道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要求。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地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

    第三,建设一支道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

    二、建设一支道德高尚法官队伍的内容

    道德与法律、纪律的内涵是不同的,要求也是不同的,职业道德具有其他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比较广泛,可以划分为三个具体层次的内容:

一是具有普遍性的职业道德。这些职业道德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官职业与其他职业都需要。主要的有:敬业,这实际上是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事业要恪尽职守,努力工作。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对法官的起码要求。奉献,这是宗旨意识的主要内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能扩大到道德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以案谋私,徇情枉法。文明,体现着法官的职业形象。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杜绝对当事人冷、硬、横、推的现象。

二是有一定普遍性但对法官具有重要意义的职业道德。这些道德要求主要有:廉洁,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员,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古代的人们之所以期待包公式的人物,就因为衙门是“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地方。古代清官尚且说“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现代法官则更应如此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极大地丰富,诱惑的危险也大大增加,况且目前法官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还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导致一些法官违背职业道德。高效,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在法官绝对数量增加有限的情况下,导致法官的负担也日益加重,而现代社会又要求必须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威信。

三是法官所特有的职业道德。特有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公正、权威方面的准则,司法礼仪、个人品质等方面的准则。公正,这是法官应具备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发挥司法效能,保证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不负人民群众的期望。正直,法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法官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以外的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有权势、金钱、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候就法官就应做到“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况且,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独立审判的环境还亟待改善,法官只有正直才能以一腔浩然正气赢得社会的尊敬。法治的理念,这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职业道德。法官司法,并不是一个机械对照法律条文的过程。如果法官都不崇尚法律,内心没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只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个谋生的手段,仍然以满足于经验办案,就很难公正司法、很难深入研究法律,很难真正奉献于法律事业。随着法院改革步伐的加快,对法官要求会越来越高,法官职业的门槛也会越来越高,法制理念将是一名法官不可或缺的道德要求。

    三、建设一支道德高尚法官队伍的途径

    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位法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向法官传输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为法官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要通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法官对组织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管理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做到“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官道德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

    1、提高道德认识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者称道德感。作为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这样,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2、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感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必要环节。所谓法官道德情感,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法官道德观念,在处理法官道德关系、评价法官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好恶、爱憎的感情。法官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左右着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行为的接受与拒绝。陶冶法官道德情感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法官道德知识,变为个人内在的心理要求,这是树立道德信念、形成道德品质的必要因素。

    3、锻炼法官道德意志是法官道德教育的重要保证。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在履行法官道德义务时,有时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政权力的压制等等,面对这种种情况,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出现动摇、妥协、退让,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意志坚强的人,则能够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4、确立法官的道德信念是法官道德教育的核心。法官道德信念是指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乐于履行、锲而不舍、一往无前的道德认识上的明确性,道德义务履行的自觉性,道德理想追求的坚定性。法官道德信念是在一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在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已有的道德深化和升华,内化为个人内在的坚定不移的道德追求。

5、养成法官道德习惯是法官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道德习惯是一个人内在道德要求的自然流露和表现,它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道德品质好坏的重要标准。良好的道德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一种从有意识的、经过意志努力和监督而养成的,直至进入“习惯成自然”和“从心所欲、不逾距”的境界。

上述五个方面是彼此联系、相辅相成的。法官道德认识是起点,法官道德情感是心理基础,法官道德意志是精神保证,法官道德信念是动力和源泉,法官道德习惯是外在表现,共同铸就了法官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就是法官道德品质内化的过程。法官只有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司法公正。

    应当承认,虽然我们有了可遵照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也掌握了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我们要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性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机制。从抓思想政治工作入手,了解法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再辅之以有效的职业自律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对法官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如《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惩戒措施等。在这个基础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应当突出重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非常丰富,只有抓住了重点,才能带动全局,事半而功倍。应当把培养法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放在首位,它是司法职责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作为法官,是不是负责任,是不是有职业信仰和职业使命感,是不是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将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影响法官的形象,影响法官职业的信誉和生命,最终影响公正司法的实现。法官只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才能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一支职业道德高尚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四、建设一支道德高尚法官队伍的要求

    1、牢记使命,勤奋好学。

    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最根本的是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法官的崇高使命,为做好法院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职尽责地工作,无怨无悔地奉献,这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法官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技能,时刻保持理性的头脑。法官的职业特殊性并不是单纯工匠型的简单操作,而是具有高度专业技能,融清醒认识国家政治现状、丰富的社会阅历与灵活适用法律知识于一体的特殊艺术。在审判工作中,要求法官恰如其分地操作审判过程,时刻权衡法律价值之所在。优秀的法官应当是集法学、政治学、哲学和伦理学等多种学科的“大家”。同时,法官不能安于现状,勤奋好学应伴随其一生。

    2、虚怀若谷,明辨是非。

    法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刚性法律之光环外,还因其人格魅力所形成的职业荣耀。法官要有同情心,在法官的视野中,众生平等、推已为人、与人为善,也是待人原则。只有胸怀纳百川,才能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在当事人面前,公平待人。法官应具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思维能力。法官拥有平息纠纷、生杀予夺的权力,必须谨慎地行使,不能草率而为;兼听则明,习惯听取不同意见,从对方之中找出最佳裁判方案,并通过解释和论证使之成为规范效力的共识或决定;再通过缜密的思维把规范与事实、特殊与普遍、过去与未来织补得天衣无缝。

    3、爱憎分明,疾恶如仇。

    从司法实践看,这意味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有限,情无穷”。法律无论怎么细,它都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职业道德决定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法官除了法律的良心之外,不能掺杂有其他是私心杂念。在审理案件当中,始终坚持不受任何干扰,只能凭借自己的法律素养、社会阅历和分析能力,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作出公正的裁决。

    4、公正裁判,刚正不阿。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首要,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各界的任何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与否,与法官的道德水准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官追求公正,主持正义,应是其职业道德之必需。要确保公正,必需保持中立,中立性是公正性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切实保护双方的诉讼权利,不能有任何的亲疏厚薄,不能受个人好恶、偏见和感情的影响。正义,也就是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追求绝对公正,最后作出的裁判必须分清是非曲直,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惩治邪恶,制裁违法,维护正义。同时还必须注意提高审判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裁判,拖延时日的裁判,迟到的公正即使合法正确,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把法律作为其职业行为的崇高追求,把履行司法职责当作他生命的一部分。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正廉洁,公正断案。何谓清正廉洁,就是要求法官保持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纯洁与清廉,不以权谋私,不得非分之财,不得非法之利,两袖清风,一身正气。目前,我国法官的工资水平、生活待遇还不高,并且明显低于某些企业人员和律师等自由职业者。但是,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就应该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博大胸怀,必须抛一已之私,守住寂寞,耐得住清贫,甘于清贫。作为人民法官应以努力服务于社会、当好人民的公仆为已任。

    在精神生活上,法官也应追求高尚的品位,陶冶优美的情操,脱离低级的趣味,拒绝声色的享乐。那些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污浊场所,是法官绝不应该涉足的地方,一个人的腐化堕落往往就是从这里开始的。假如你经常出入豪华、高消费的场所,在这种场所经常与律师和当事人在一起,即使你谈的不是有关案件审判的事情,从一般的公众来说,对你是不是公正司法,对你是不是清正廉洁,仍然会产生一种合理的怀疑。因此,在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当中明确规定,法官必须谨慎社交、谨慎交友、谨慎出入社交场所。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觉,是自认为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剥夺”了。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与埋怨的结合,总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比,获得太少了。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无疑肩上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导致不良后果。

    6、勤勉敬业,精益求精。

    作为一名好的法官,仅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精通法律,抓住时机,忙中抽闲,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对法律知识的追求永不满足和懈怠,对本职工作内的法律能融会贯通,才能真正履行好法官的使命与职责。当前世界正朝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产生更为广阔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法官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广博的知识,使所办案件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要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又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以便在驾驭庭审时游刃有余,充分展示法官的风采。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国际间的民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涉外的民商事纠纷也将日益增多,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不仅要成为国内法的行家里手,而且还要掌握国际经济贸易法等知识,及时公正地审理好涉外纠纷,树立我国法官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7、文明司法,讲究礼仪。

    文明是现代社会人人必备的基本素质,当代法官更要具有举止庄重,不卑不亢,一身正气,独善其身的良好形象。法官坐在悬挂国徽的庄严的法庭上,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更应该注重礼仪。要身着制服、衣冠整洁、仪态庄重、口齿清晰、语言规范,显示出法官素质和良好形象。同时,审判活动要遵照法定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如此方可体现法庭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一个训练有素,学养俱丰的法官才能表现出执法者的庄严气质和感人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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