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介绍]
刘咏,女,1996年毕业于郑州市大学,法学学士,曾先后在邙山法院执行庭、行政庭、刑庭、研究室工作,现任惠济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的一天中午,村民苏军将自家养的5头猪卖给了猪贩子刘洪亮(刘是安徽省人,在该村暂租房居住),双方谈好价钱后,在苏家猪圈外的街上,由猪贩子刘洪亮将5只猪分别捆好,过磅。猪过完磅后,刘洪亮将捆猪的绳子解开,准备赶猪回其租房处,此时尚未结清猪款。不料,一只猪受惊后窜上大街,将正坐在自家门口石板上吃饭的村民吴芳撞爬在地,造成右腿骨折。当日下午,猪贩子刘洪亮即与苏军结清了5只猪款,并将5只猪另行贩卖。后吴芳因右腿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因猪贩子刘洪亮已不在该村居住,下落不明,吴芳遂状告卖猪人苏军,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肖月]:吴芳被猪撞伤,其损失由谁来赔偿?
1、 由卖猪人苏军赔偿。
2、 由猪贩子刘洪亮赔偿。
[刘咏]:吴芳的损失应由猪贩子刘洪亮赔偿。本案的处理关键在于解决“卖猪人苏军与猪贩子刘洪亮的买卖交易是否完成,谁是猪的所有权人”这个焦点问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应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作为动产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即动产所有权转移协议生效后,应由转让人将标的物直接交付受让人实际占有、控制。在现实的买卖交易实践中,按照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只要就买卖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如果卖方将实物交付买方,就表明买卖交易已经完成,从法律上也应当确认该项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已经转移。本案中,因卖猪人苏军与猪贩子刘洪亮已就5只猪的买卖问题谈妥了价格,并完成了捆猪上磅称重量,卖猪人苏军将5只猪交给猪贩子刘洪亮,刘又将过磅后的5只猪解开绳子的整个交易过程。至此,猪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猪贩子刘洪亮,风险也应随之转移。此后,因一只猪受惊撞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猪贩子刘洪亮承担。受害人吴芳的医疗费也应由猪贩子刘洪亮承担赔偿责任。吴芳起诉卖猪人苏军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本案被告苏军不适格,吴芳应另行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吴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