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入整改提高阶段,郑州高新区法院针对评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环节操作随意性大、容易出问题的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管理的规定》,严格规范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司法形象。
《规定》要求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措施时,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着装,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必要时应一并送达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充分展示人民法官公正、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防止乱执法。对于鲜活食品、有保质期的日常用品、药品、正在营运中的交通工具、正在生产经营中的机器设备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并应当及时采取拍卖、变卖等变现措施,体现司法的效率和便民原则,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大的损失。对当事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和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注重司法的的严肃性与人性化的结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为确保当事人及时实现诉讼利益,《规定》还对执行过程中收取的款物返还时间做出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收取的款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财务室或返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发还执行回的款物的,执行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发还。另外,《规定》还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程序和期限等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审判和执行司法行为,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都将起到有力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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