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6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作出判决,限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立即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同时每年各给付原告玉米100公斤、小麦100公斤、赡养费20元、单、棉衣各一套。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西十里村农民杨老汉,现年65岁,1979年,其妻不幸病逝,他既当爹又当妈,省吃俭用供应4个子女上学,并为他们成家立业铺平了道路。2004年春节过后,杨老汉因感到与子女们生活在一起多有不便,于是就提出分家另过。在分家过程中,4个子女认为父亲没有做到“人人平等”,耿耿与怀,并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亲,对父亲的生活不管不问。年迈的杨老汉无奈之下,只好将4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尊老敬老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需要。四被告以分家不公为由拒绝赡养父亲,于法无拒,更不合乎情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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