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6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景某、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景某、李某均系该市某镇初中学生。2004年7月20日晚10时许,二人与另一名学生张某(已判刑)在一块喝完一瓶白酒后,到本市卢店镇景店村一公路上,强行拦住一过往货车,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抢走司机李某现金20元。
登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景某、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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