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河南某大学司机,2004年7月11日5点45分左右,被告人曹志强驾驶金龙客车以90-100公里的时速沿郑州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西环路与化工路交叉路口时,闪光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王某驾驶的客车没有减速,与沿化工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相撞,造成金龙客车翻倒,致赵某及其车上乘车人张某、胡某当场死亡,金龙客车上乘车人刘某等3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机动三轮车换件项目共计28项,总计金额4380元,修理费总计金额500元;金龙客车换件项目总计金额80095元,修理费总计金额12750元。接群众报警后,交巡警在事故现场将王某抓获。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04年7月20日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张某、胡某、刘某等人无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使三人死亡,多人受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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