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来自吉林、安徽不同地区和城市的聋哑人,在郑州市的红绿灯路口,以“拍车门”方式,专门以女司机为抢劫作案对象,并抢走一女司机价值3400余元的财物。虽然三聋哑人被多名群众看到在闹市以“拍车门”抢劫后逃跑,但三人被抓后,始终不承认自己抢劫,并均以昨天刚到郑州为由进行辩解。但“零口供”终究敌不过众人的指证。2005年6月15日,三名犯罪嫌疑人宋伟、张艳双、肖西军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查明,三名犯罪嫌疑人宋伟、张艳双、肖西军均系聋哑人,无业,并都是文盲,其中宋伟、张艳双来自吉林、肖西军来自安徽。2005年5月24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宋伟、张艳双、肖西军预谋后窜至郑州市嵩山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侧,伺机作案,看到李某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在该路口北侧等红灯后,宋伟趁机打开该轿车的左前门,拉打李某,分散了李某的注意力。张艳双迅速打开副驾驶座的车门,将车内正副驾驶座位中间的一黑色提包掂走后逃跑,之后将该包交给在附近公交车站接应的肖西军。李某发现被抢后,大声呼叫并追赶,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将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经清点,李某被抢走的帕佳图提包内有现金538.6元,三星牌E708型手机一部、怡声牌MP3一部等物品。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被抢走的三星牌E708型手机、怡声牌MP3、帕佳图提包共价值2918元整。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三名犯罪嫌疑人宋伟、张艳双、肖西军在作案前曾经过多次作案、逃跑演练;三人之间的分工明确,他们多选择在有红绿灯的路口作案,这样可以利用司机停车等候的时候从容作案,作案后便于逃跑。团伙抢劫的对象主要是车门没有落锁的司机、单人开车的女司机,抢劫的物品主要是车内副驾驶位置上司机的手包。
被抓后,三名聋哑人均一直“辩称”,自己昨天刚到郑州,不知道为什么被抓,与其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的那两个男青年自己均不认识。
但是被抢人及目击者的证言却成了三名犯罪嫌疑人宋伟、张艳双、肖西军最后被批准逮捕的证据。
被抢人李某:2005年5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我驾驶普桑轿车走到中原路路口遇红灯停下,刚停稳,我的车左前门被一个上穿浅色短袖20岁左右的男子拉开后,该男子对我又拉又打,拉我胳膊、用拳打我的左脸,我喊:“干啥,干啥”。扭头发现车右前门也被一个穿兰色上衣的男子拉开,他伸手拽我放在正、副驾驶位中间的包,左前门站的男子还在拉我,并拉住门不让我下车。右前门站的男子把包拽到手跑了,左前门打我的男子见右前门男子拽到包跑,他马上松开我扭头也跑了。我下车追,他们两个顺嵩山路往北跑,我边追边喊:“抓小偷,抓小偷。”他们跑到嵩山路西边的公交站牌时不见了。这时那辆公交车过来,我拦下,路边群众让我打我的手机。我用一位女同志的手机打我的手机,听到手机响,我寻声找见手机在车后门铁柱旁的一个男的包里响,该男子上穿白色衣服,手提一个兰色单层椭圆旅行包。我把他的包夺过来,打开见我的提包在里面放着,手机还在响。我夺他的包时,他就想下车跑,车上人不让下,他就从车左边窗户跳下去,刚好被交巡警抓住。后我听群众说那两个抢我包的人跑到公交站牌处,把我的包交给一个在公交站牌处打伞的人。被抢的包是LAPAGAYO牌的,2004年12月购,价值780元,包内有现金538.6元,银兰色三星708型翻盖手机一部,2004年4月购,价值4800元,兰色怡声MP3一部,2004年10月购,价值390元,还有存折和各种证件等等。
关键目击群众王某某、王某二人及值勤交警黄某证言:看见两个青年男子对李某进行抢劫后逃跑,自己一直紧跟追赶,追赶过程中,看见两名抢劫男子中穿深色衣服的男子递给拿伞站在站牌旁的男子一样东西,后和110民警一起抓住三人。
关键目击群众,郑州公交通利公司公交司机李某证言:我开1路公交车行至嵩山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站牌时,有一妇女上车抓小偷。她借用一女同志的手机,拨打她被抢的手机,她的手机在一男子拿的兰色旅行包响起,她把该包夺下往里面一看说:“这就是我的包。”后该男子跳车窗逃跑时被民警及抓获。
民警李某、王某、马某证言:与群众抓获三名抢劫男子。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伟、张艳双、肖西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三名犯罪嫌疑人虽不承认其抢劫,但从其实施犯罪到逃离现场直至被抓,有被害人及多名目击案发经过的证人证明,并有三人被当场抓捕归案等证据证实,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其三人共同对他人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故认定三名犯罪嫌疑人宋伟、张艳双、肖西军构成抢劫罪证据确凿充分。据此依法对宋伟、张艳双、肖西军批准逮捕。
过去,包括社会公众在内,习惯上都把犯罪嫌疑人的沉默和不提供有罪供述看作是“不老实”、“抵赖”、“顽抗到底”,司法部门也习惯于把口供当作最主要的证据。事实上,这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一是口供本身的可信度有限,以此推罪责、代替别人认罪(如司机替肇事的领导认罪等)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致使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用逼出来的口供代替艰苦细致的侦查工作。后一种做法的危害性最大,许多已经发生的错案、冤案大都与此有关。
当犯罪嫌疑人被传讯、拘留或逮捕后,明显处于弱势状态,怎样保证他的正当权利不被强大的司法机器所侵犯,这是现代司法不断探讨的重大主题。美国法律早就规定,当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当场向其陈述“米兰达警告词”:“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将被用作呈堂供词……”其效果很像是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中国虽然没有“你有权保持沉默”这样的法律条款,但中国法律中“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条款,在实践中也可达到类似的效果,法律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开口,他坚决不开口,你也只能默认。
证据里面可以没有口供,便使“屈打成招”没了借口,这是指向刑讯逼供的最大杀手锏。那么,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不做有罪供述是否会影响破案及定罪的效率?也许会有一点。失去了口供,警察们就无法走捷径了,但他们却不得不扑下身子进行艰苦细致的侦查,只有在取得可以相互印证的多方面确凿证据之后才宣告侦查终结。法院得到这样的证据后,才能准确地进行判决,才能不出、少出错案、冤案。毋庸赘言,相对的“低效率”,可以换来更多的司法公正,绝对是利大于弊。
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作出有罪供述,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定罪之前,他在法律上无罪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刑事司法理念。从立法及司法实践看,我国早已基本肯定了这一理念,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零口供断案”的做法,就是这种理念的反映。也希望中国法律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这一权利。
据法律专家和社会学者分析,聋哑人因其固有的生理缺陷,家庭对他们往往放任自流。同时,缺乏谋生技能及就业机会,无稳定的收入,想寻找归属感,导致有些聋哑人参加犯罪团伙,聋哑人犯罪团伙中通常实行“家庭式管理”和“层级式管理”。因此,聋哑人犯罪团伙比一般犯罪团伙有更强的稳定性。此外,聋哑人犯罪团伙还呈现出职业化趋向,为了提高犯罪的成功率、逃避打击,他们往往是白天外出寻找作案机会,夜晚则研究、部署作案方案和技巧。在团伙中,甚至出现了使用“作案地图”、成员间采用短信联系的手段。再者,聋哑人离开原籍后脱离了原籍的行政管理,又成为其他城市管理的盲点,这为聋哑人犯罪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利。有些聋哑人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文化程度低,多是务农或无业,又无相应的谋生技能,求职谋业不易,遂产生了“没有工作也没有钱,就想偷点钱”的犯罪动机。同时聋哑人普遍存在自卑心理,加之社会竞争激烈,他们本身又缺乏劳动技能,一部分人还有好逸恶劳的恶习,缺少社会的关爱,很容易接触一些不良人群,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聋哑人犯罪已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危害,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一套维护聋哑人合法权益、预防减少其违法犯罪的预警体系,使他们与正常人一样参与到社会中去,过自食其力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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