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耍时用玻璃将他人胳膊划伤。造成他人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5792.7元。2005年6月15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的父亲刘某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0424元,被告李某应赔偿高某在其家受伤花去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2000元。
2004年9月27日下午,刘某到邻居家李某家玩,他发现学前班的同学高某也在那儿玩。于是,两人玩起了捉迷藏,他因开门用力过猛将李某家的房门玻璃震碎。出于好奇,刘某拿起一块碎玻璃朝高某的胳膊划去,使高某的胳膊血流不止。李某发现后,连忙通知高某的父亲,并及向将高某送往医院治疗,致使高某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5792.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用碎玻璃片将原告高某的左胳膊划伤,对于高某因治疗伤情所用的费用应负主要责任,因被告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刘某的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高某的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对高某所受到的伤害应负次要责任。原告在被告李家受伤,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李某也应给予补偿。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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