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某单位一临时工利用值班之机,将该单位的公章偷走,然后用偷盗来的单位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作案。日前,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犯罪案件在法院审结,被告人袁勋被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现年23岁的被告人袁勋系郑州市人。高中文化。2004年初,袁勋被郑州市某单位聘用为该单位司机(临时工)。2004年7月30日,被告人袁勋利用其在郑州市某单位办公室值班之机,盗用该单位公章与郑州市陇海石化供应站签订供油协议。协议内容:其单位凭加盖公章的供油单在陇海石化供应站可加油,每月月底结账。2004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袁勋多次在该加油站用加盖公章的供油单提取汽油、柴油,共计价值19190.12元。同年9月6日,被告人袁勋将加盖公章、未填写日期的6000升0#柴油(实际价值21720元)的供油单卖给宋某,并收取宋某现金18,000元。后宋某持供油单到陇海石化供应站加油时,因该单位已知道袁勋的诈骗行为而未加成油。2005年2月21日,被告人袁勋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5日,袁勋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该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够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勋卖给宋某加盖公章的6000升0#柴油供油单的行为,实际骗取的是郑州市陇海石化供应站的柴油,侵犯的是陇海石化供应站的财产所有权,故该起犯罪应按6000升0#柴油的价值21,720元计算诈骗数额。但由于陇海石化供应站及时发现了袁勋的诈骗行为,宋某持供油单未能加成油,被害单位的财产未实际损失,是犯罪未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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