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彦召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杨志培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彦召因与李某做生意产生纠纷,索要欠款未果,认为李某赖帐不还,便和其妻侄杨志培预谋后在登封市区西关小学门口将李某10岁的儿子强行带至郑州市区一出租房内,打电话向李某索要赎金10万元,在接赎金过程中被抓获。
登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彦召、杨志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王彦召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采取过激行为,让被害人去网吧上网、为其买感冒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杨志培系从犯,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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