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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斗气导致放火罪

  发布时间:2005-06-13 15:20:21


    夫妻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气头上的丈夫于是就将家里存放的汽油泼洒在地面上,而在气头上的妻子亦不甘示弱,转身到厨房打开天燃气炉灶,点燃报纸扔到地上,致使其家中发生火灾,家里的大部分生活用品被烧毁。2005年6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放火案件,被告人李薇被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现年34岁的被告人李薇系郑州市无业人员,初中文化。2005年2月11日晚21时许,居住在郑州市西站路的被告人李薇与丈夫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气头上的张某就将家里存放的汽油泼洒在家中地面上,并对李薇说:“你点吧,点火烧死你”,边说边把李薇往厨房中推,而也在气头上的李薇听后非常生气,亦不甘示弱,“点就点”,转身撕了一点报纸来到厨房打开天燃气炉灶,点燃报纸后扔到地上,致使家中发生火灾,家里的大部分生活用品被烧毁。发现大火烧起来后,夫妻二人这才慌了,边喊救火边从家中跑出。后消防队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天晚上,被告人李薇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许多市民议论说,被告人李薇是在自己家中放的火,又是在气头上一时糊涂,没有害人之心,烧毁的也是自己家里的财产,不应对其以放火罪定罪判刑。还有些人认为,被告人李薇就算构成了放火罪,火也被及时扑灭,其行为系犯罪未遂,不应对其以放火罪既遂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被告人李薇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且系犯罪既遂,依法应当以放火罪既遂对其定罪量刑。

    所谓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其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侵害的对象为工厂、仓库、住宅、森林、公共建筑物等公私财产。实践中发生的放火案件大多是焚烧公共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但是刑法也并未限定放火罪危害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主要因为放火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一经实施无论焚烧他人财产或自家财物,都可能对火势失去控制,从而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如果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李薇是在自己家中放的火,烧毁的也是自己家的财物,但是放火罪并不以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为限,关键在于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同时,被告人李薇住的地方并非单家独院,其住的房屋与周围邻居的房子紧紧相连,她烧自己的财物同时也给周围邻居的财产造成危险,危及其他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就是说,被告人李薇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当然,在认定被告人李薇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时,应不包括被告人李薇焚烧的属于自己家的财产。

    第二,被告人李薇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判断放火罪既遂与否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而以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为标准。如果行为人正要或者正在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因客观原因被及时发现阻止或者未能燃烧(如下大雨)的,则属于放火未遂。本案中,被告人李薇因丈夫将家里存放的汽油泼洒在地面上,在气头上的她就赌气到厨房打开天燃气炉灶,点燃报纸扔到地上,致使其家中发生火灾,家里的大部分生活用品被烧毁。从实际结果看,虽然烧毁的是自己家的物品,并未毁及周围邻居家房子和物品,但从被告人李薇与周围邻居房屋的相对位置来看,被告人李薇的放火行为足以对邻居家的房屋、人身安全造成危险。虽然火被及时赶来的消防队员扑灭而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李薇的放火行为显然已危害了公共安全,应构成放火罪既遂。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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