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揭培绿,本科学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多年来从事经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案情介绍]
甲年老体弱但很富有,生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后来,甲生病卧床不起,三个子女争着伺侯嘘寒问暖,甲深受感动,当着几个子女的面叫来律师,写下遗嘱:“我百年之后,90万存款归乙,车队归丙,不动产数处归丁。”,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乙、丙、丁一看遗嘱已立,遂不再前往病床探视甲,也不在料理甲。甲感到心寒,气愤之下将90万元存款寄往希望工程基金会,将车队变卖,所得款项捐给某大学;把房产赠给慈善机构。由于过于气愤和劳累,第二天,甲就因病去世了。乙、丙、丁知甲去世后,赶到医院才得知甲已处理了遗产。遂要求希望工程基金会、某大学和慈善机构将甲生前处分的财产悉数退还,由三人按照遗嘱继承。
肖月:
乙、丙、丁是否有权要求接受财产的机构退还上述财产,由三人继承?为什么?
揭培绿:
乙、丙、丁三人无权要求接受财产的机构退还上述财产。甲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行为和意思表示,首先甲立有公证遗嘱,表示去世后自己的财产分别留给三个子女,此后甲又反悔悔将财产赠与了几家机构。此时甲去世了,但已没有财产可以继承了。根据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从甲生前将财产赠与别人的行为可以得出结论,即甲生前所立公证遗嘱已被视为撤销。乙、丙、丁等三人自然也就无权要求依遗嘱取得甲的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