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高校学生樊某因充当“枪手”代人替考,在毕业时被学校剥夺了学位授予权。樊某以法律未规定学校有此权力为由,将母校告上法庭。9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学生状告母校追讨学士资格的案件。
樊某在诉状中称,他于1999年7月考入母校,学习工程管理专业。2002年1月12日上午,在进行的“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樊某代他人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校方为严肃校纪,对其作出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对这样的处理决定,樊某表示接受。在这一年当中,樊某端正学习态度,遵守校纪校规,多次向系领导汇报思想,进行深刻反省,并最终以合格的成绩通过了毕业考试。但今年7月樊某毕业时,学校却只给他颁发了毕业证,而未授予学士学位。樊某及其家人多次向校方交涉,都遭到拒绝,原因是学校在《学生手册》中早有规定:第一条,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第二条,考试舞弊者一律取消学位资格。
樊某认为,《学位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学校有取消学位资格的权力,在学校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当认定为无效。且其毕业鉴定和毕业论文均获通过,完全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评审学位程序非法,所制定规章无效,并授予其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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