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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院:20个长途电话考验司法为民热情

  发布时间:2005-06-02 08:58:46


    5月30日,山东省平邑县医药公司的代表顺利地拿到了100万元银行汇票。一个多月来,他从与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们20多次的电话交流中,切身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感受到了河南法院的公平,感受到了河南法官为老百姓办实事的热情。

    原告山东省平邑县医药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2004年7月经双方核对帐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12793.82元。2004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书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04年8月24日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300000元;于2004年9至12月份,每月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0000元,余款在2005年4月30日前付清;此协议执行过程中,如被告未能及时付款,应按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本期应付款项之违约金,否则本协议无效。后来被告按约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但直到2005年3月仍欠原告货款1312793.82元未付,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及迟延履行金等共计1512793.82元。

    2005年4月份,原告起诉到法院后,郑州高新区法院应原告的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考虑双方是多年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官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但原告是外省当事人,往来法院很不方便,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方便外地当事人打官司,在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该案承办法官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20余次与原告通电话协商有关问题,原告终于被法官的热情所感动,同意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5月3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来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05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剩余货款312793.82元及利息35000元于200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为表示诚意,当日,被告便为原告开出了100万元的银行汇票,双方握手言和。

    据悉,通过电话对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外地当事人进行调解,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已形成一项制度。案件来到法院后,立案庭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小时内办完立案手续,遂即将有关材料转到审判庭法官手中。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一般当天就与原告联系,征求其对案件的意见及可能做出让步的底线。当事人经常是立案后,还没有回到家,就又接到了办案法官的电话。获悉原告的意见后,主审法官又马上与被告联系,告知有关应诉事宜及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征求其对案件的意见。电话调解虽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增大了办案成本,但却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避免了当事人的正面冲突,当事人常常是来法院一两次便解决了全部纠纷。来郑州高新区法院打官司的老百姓普遍反映电话调解高效、方便、经济。

    目前,郑州高新区法院经过电话调解的案件已达到全部案件的80%,电话调解达成初步意见,一次到庭就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占到了调解结案数的30%,该制度的实行深受群众的欢迎,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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