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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的贵重物品该如何处理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5月30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5-05-30 17:10:23


[法官简介]冯进,女,大学本科,郑州中院刑二庭法官。

[案情介绍]

    一天晚上,男青年刘涛刚刚走到一个十字路口,只见一辆摩托车从身边疾驶而过,他听见车上的一男一女在大声争吵。不一会儿,摩托车停了下来,两人下车后在路边继续争吵。后来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两人扔下没有熄火的摩托车各自走了。刘涛看到那辆摩托车没有熄火,就在路边等了二十多分钟,可是一直不见那两个人来推车,刘涛便将没有熄火的摩托车骑走了。事后,摩托车车主既没有寻找自己的车,也没有报案记录,刘涛就一直骑着那辆车。此后,刘涛的邻居得知了这件事,觉得刘涛应该将不属于自己的摩托车上交,而不应该据为己有,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便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庭审中刘涛的辩护人提出,是当事人自愿放弃那辆摩托车的,刘涛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肖月:刘涛的行为究竟是不是盗窃呢?为什么?

冯进:刘涛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因此,盗窃罪是否成立,行为人不仅要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而且还要看该盗窃物是否是公私财物。本案中,失主夫妻吵架后把摩托车(尚未熄火)扔在街边就各自离开,事后既没有返回寻找该车的记录,也没有报案的记录,应视为其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该车实质上已成为遗弃物。既然该车属遗弃物,所有人实质上已经放弃了对该车的管理和控制,被告人刘涛也就不存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故不构成盗窃罪。

    也许有的听众朋友会提出,拾到的东西没有人来认领,就可以认为是遗弃物,不上交吗?这里存在一个道德与法律界限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简单说,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本案中,如果拾到遗失物的人不明知该物的所有人是谁,也并没有得知失主寻找失物的情况,将该物据为己有,那么他的行为只是不道德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是我们所不提倡的行为,但其并没有触犯法律,故不构成犯罪。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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