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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法院:关心少年儿童成长 结案维权献爱心

  发布时间:2005-05-30 09:10:17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了让小朋友愉快度过自己的节日。巩义市法院第六中心法庭组织精兵强将,从快审结了一起涉童权益抚养纠纷案,判决被告晋某每月支付原告小兰(化名)抚育费100元,至十八周岁止,依法保护了受害儿童的权益,为诉讼中的小朋友献上了法官的一片爱心。

    被告晋某与女青年孙某均系巩义市农民,1998年12月二人非法同居,次年10月生一女孩小兰,2004年4月,二人自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小兰随母亲生活,因抚育费引起诉讼,原告小兰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应当同等对待,被告晋某与孙某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自行解除,但与所生女孩的父女关系不能因其解除了婚姻关系而中断,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之健康成长,被告应当承当抚养教育义务,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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