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要经过答辩期、举证期,到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再进入执行程序,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这对一些情况紧急,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急需医疗救治的当事人无异于望梅止渴。因此,先予执行制度,使这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实现。
登封市人民法院大冶法庭近期审理一起郝某诉郭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郝某是外地民工,在被告郭某经营的铝石井上打工。因郝某拉吊车时不慎被带入井中致腰部损伤,被告仅带郝某去医院做了常规检查,用了些药,即将郝某带入工棚休养。郝某妻子赶来后,无法找到矿主,因住宿、生活及经济拮据,不能及时给郝某治疗而诉至法庭。法庭受案后,立即对该案进行研究,认为被告对原告受伤负有赔偿义务,应负担原告的治疗费。原告现经济、生活困难,应采取先予执行,令被告先行给付原告一定的医疗费用。立案当天法官就制作了先予执行裁定书,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同时送达先予执行裁定。第二天传唤双方当事到庭进行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先予执行这一强制措施对本案的处理结果起了重要作用。一是对有意回避责任者及时给予法律强制;二是使故意逃避审判以拖累对方者使其无法逃避;三是有利于消除义务人主观存在的侥幸过关心理,做到案结事了,促成了诉讼调解的司法效果。
诉讼调解,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劝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是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大量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有利于民间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使当事人之间增进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其效果:一是通过诉讼调解消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使当事人之间积怨已久的矛盾及时得到化解;二是诉讼调解的过程,也是法官宣传法律的过程,调处一案,教育一片,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社会效果。同时,节约了审判资源,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本案的正确处理,先予执行这一民事强制措施起到了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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