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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挂靠起纠纷 连带责任难逃脱

  发布时间:2005-05-24 09:37:12


    为了多增加企业的收入,郑州某建筑公司把不具备建筑资格的刘某吸纳为自己的项目经理,由刘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在刘某对外产生债务时,建筑公司却与刘某一起成为了被诉对象。日前,中原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挂靠产生的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支付拖欠原告李某的欠款53500元,建筑公司在收取的39250元的管理费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系农民,以建筑为生,为了使自己能包到大工程,刘某与某建筑公司协商,由其挂靠到该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公司应许,并为刘某开具了证明,证明刘某为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刘某在拿到了项目经理的证明后,便开始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2002年6月份,刘某在得知郑州市某贸易货栈要建住宅楼、综合楼后,便以公司的名义与该贸易货栈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施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后刘某找到李某为其具体施工,并签订了施工合同。2002年9月份,该工程完工,并交付给贸易货栈验收,由于刘某未向李某支付完毕工程款,便给李某出具了一份欠53500元的欠条,后李某多次找刘某催要无果,故将刘某及某建筑公司一块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在与原告李某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组织了施工,并经过结算,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款条,故其对该债务应当清偿。因刘某系挂靠在被告某建筑公司的,某建筑公司从刘某处收取了39250元的管理费,故其在该数额范围内应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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