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清是位于郑州市物华大酒店西侧的郑州市金水区杨记拉面馆的业主,其所经营的“杨记拉面”在郑州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2003年10月7日国家工商局核准了“杨记香油兔”的商标。2004年8月28日杨德清经受让获得了“杨记香油兔”的商标专用权。此后杨德清发现郑州市场上有许多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杨记”二字标识经营餐饮业。杨根海是位于郑州市政四街1号的郑州市金水区杨记拉面的业主。杨德清认为杨根海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杨记拉面同类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杨记拉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给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侵犯。故杨德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根海立即停止使用“杨记”标识的侵权行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已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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