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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纠纷引起的正当防卫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5月23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5-05-23 14:44:52


[法官简介]

    钱红军,大学本科,郑州中院刑二庭法官。

[案情介绍]

     2004年的一天,张波在一家酒店吃饭时,因在旁边一桌吃饭的李小军不小心弄脏其衣服,与李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后被双方的朋友劝开。张波吃完饭后离开酒店独自前往停车场的途中,李小军手持一破碎的啤酒瓶从后面追来,口喊:“扎死你。”向张波的面部、胸部乱扎,张躲闪不及,面部被划伤。张波遂抓住李小军的胳膊将其推倒,李小军在倒下时被碎啤酒瓶扎破大腿动脉,造成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张波向公安机关投案。

肖月:张波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1、故意伤害罪 2、故意杀人罪 3、正当防卫

钱红军:张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本案分两个阶段:1、张与李互殴。此时双方均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也均实施了加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2、在被劝开后,李持酒瓶追打张,此时,互殴已停止,转化为一方殴打另一方。即形成了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被侵害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张波为避免被李扎伤,将其推倒,是正当防卫行为,且其手段、强度均未超过必要限度,李小军的死亡结果是张所意料不到的,故不应承担责任。故最终法院判决张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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