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不备盗手机,被判拘役又处罚金。2005年5月2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洪典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东金店乡杨村的农民杨洪典,于2005年1月31日中午,到登封市区嵩山路“通达通讯门市”二楼柜台旁,在看手机时,趁该店营业员不备之机,将该店的一部TCL718型翻盖手机盗走。该手机价值899元。(赃物已追退失主)。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洪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洪典自愿认罪,所盗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述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洪典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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