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抢走现金2元 换徒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05-05-20 11:31:38


    小小年纪去抢劫,换来徒刑又处罚金。2005年5月1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栗宾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家住登封市石道乡郭沟村的学生栗宾宾,2004年12月10日16时许,在登封市石道乡西爻村隐士沟铁路桥处,拦住放学回家的女学生李变丽(14岁)将其按倒在地,抢走现金2元。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栗宾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栗宾宾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栗宾宾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第十七条一、三款之规定,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栗宾宾的辩护人关于其自愿认罪,并确有悔改表现,且属在校学生,犯罪时未满15周岁,应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上述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栗宾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