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一份好工作,一自考本科生冒充北大博士生,制造虚假简历,蒙蔽求职单位,结果以身试法。5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志刚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5月19日上午9点30分,刘志刚案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五楼审判大厅准时开庭审理。主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长程爱叶亲自挂帅,担任此案的审判长,刑庭庭长张相卿担任审判员,来自省交通厅交通运输协会法规处处长的韩中岳作为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首次参与案件的庭审。今年37岁的韩中岳,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学历,2004年起在河南省交通厅负责交通安全法与道路安全事故及汽车保有量的调查与研究。2005年4月1日,经郑州市二七法院公开选任当选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彰显了司法的民主与公正。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三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为其指定了二名辩护律师。
郑州市二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4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参加国家人事部在北京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举办的全国第六届高级人才洽谈会,当日被告人刘志刚来到该洽谈会对该院谎称自己是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声称自己将于2005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其编造的个人工作简历。在简历中,被告人刘志刚称,其于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1998年考取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读期间,曾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助理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院任电信规划咨询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任教员、天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等职,主持过东风汽车与日产合资的改制和并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定价说明、中国电信企业的管理方案与投融资策略研究等13项活动及科研、论文情况等21项。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信以为真,即与被告人刘志刚谈招聘事宜。该学院为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其学院工作,决定让被告人刘志刚于毕业前即可上班。
2004年12月份,刘志刚被当成高级人才招聘至该院校工作,该院按博士待遇付给被告人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6000元工资,共计46000元,并分给其一套120平米的住房。被告人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京大学博士生,要进一步提高待遇为由,不断向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被告人刘志刚未在北京大学攻读博士。2005年2月2日,被告人刘志刚再次向该院提出上述待遇时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追加赃款40630元和分配给他的住房钥匙一套,已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刘志刚做无罪辩护,其认为,被告人刘志刚的行为属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是一种诚信的缺失,应该受到谴责,但是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直接故意,而是为了谋取一份稳定、高薪的工作,且在得到安家费后,并未携款逃跑,仍然在院校工作了两个月。因此,并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刘志刚在庭审中也表示虽然自己没有北大学籍,但自己的知识和水平已达到了北大博士水平,之所以要编造虚假简历是为了给自己创造一个施展才华的平台。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志刚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刘志刚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当庭查证,被告人刘志刚主观上具有骗取被害单位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以虚假的“在读博士”身份,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共钱财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简历兑水现象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今年开始,北京所有登到网上的电子简历都由学校就业中心或院系审核后发至网上。上海也正式启用毕业生就业信用卡,通过网络平台,用人单位就可验证毕业生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但是,目前纸制简历仍无法控制,完全靠求职者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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