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李甲、李丙和16岁的李乙同是河南省新郑市龙王乡某村村民,2004年10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甲、李乙闲来无事便萌生了持刀抢劫的念头,二人预谋后将此想法告诉来找其闲玩的被告人李丙,并拿出二人携带的水果刀让李丙观看。三人共谋后,将目标锁定在了公园内的恋人身上。随后三被告人窜到郑州市碧沙岗公园寻机作案,当三被告人转至10月31日凌晨时,发现在公园树林内的长椅上坐有一男一女,三被告人便窜上前去围住在此说话的马某及女友张某。李甲持刀架在马某的脖子上,李乙用刀抵住张某的胸部,对二人进行威胁,抢走张某的科健牌手机一部,马某诺基亚8310型手机一部及现金50余元。三被告人逃离后,将所抢手机变卖,所得赃款分给被告人李丙20元,其余由被告人李甲、李乙挥霍。经鉴定,诺基亚手机价值750元。
2004年11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甲、李乙预谋抢劫后,携带匕首窜到郑州市碧沙岗公园寻机作案。当转至11月4日凌晨时,在公园树林内发现有一男一女坐在长椅上说话,二被告人即窜上前,围住在此处说话的侯某及女友薛某。李甲持匕首抵着侯某的脖子,李乙用匕首抵着薛某的腹部,威胁二人,抢走侯某银灰色佳美牌手机一部及现金200余元。后逃离。经鉴定,佳美牌手机价值1240元。
200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李甲、李乙各自携带匕首,来到郑州市人民公园欲寻机抢劫时,被在此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其形迹可疑,即对二人进行盘问,并当场从李甲、李乙身上搜出其携带的匕首。经讯问,二被告人交待了来此的目的和以前抢劫的事实。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李丙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李甲、李乙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二被告人系在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的盘查中,主动交待出其抢劫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视为自首。并且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尚能坦白交待。被告人李丙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甲、李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李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