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国税局下发的举报领奖通知不服,郑州一市民将其告上了法庭。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结了原告马某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11月19日向原告马某作出的针对15份发票违章案件的举报领奖通知;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对原告马某举报15份发票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兑奖。
2000年3月23日,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下发郑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该文件第五项规定:“举报发票违章案件经查实后,举报人每次可获奖励100-500元。”第四项规定“消费者一次取得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数份假发票(或违章发票)等,分次举报的,只可获得一次奖励”。该文件在郑州市税务部门的办事大厅张贴,内容曾向社会作宣传。原告于2004年8月16日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了16家商户发票违章案件,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由被告作出处理。被告于同年11月16日决定对其中的15份发票向原告马强奖励200元(对另外一份发票奖励100元)。11月19日向原告马强发出领奖通知。原告马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针对原告马某举报的十五家不同单位的发票作出一次奖励不符合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相关文件精神。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并依此下发(2000)155号文件,对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予以奖励,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向社会公开承诺举报有奖,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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