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陈元,女,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03年荣立三等功。
[案情介绍]
张永有祖上遗留下来一处私人住宅。后来因为孩子多、家庭生活困难,便于61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这处住宅卖给了一个叫“王山”的人。20多年以后的89年,王山觉得房子已经很是破旧、无法居住,就在原来宅基地上翻建了一所新房,在挖掘地基的时候,意外的挖出了铸造于清朝乾隆年间的银元宝30锭,银元宝上还铸有铭文、年号、铸地和工匠的名称。原先的房主张永听说这个消息后,找到王山说:这些元宝是我们祖辈留下的遗产,你应该全部都归还给我。可王山认为,我都买下这所房子快30年了,而且你原先也并不知道这30锭元宝的事啊,因此拒绝归还。无奈,张永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来经过查明,那些元宝确实是张永祖上留下的遗产。
肖月:那些元宝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为什么?
(1、归原来的房主张永所有;2、归买下房子快30年的王山所有;3、归国家所有)
陈元:应将元宝判归张永所有。
1、上述银元宝属于地下埋藏物,《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既然本案中元宝的所有权归属业已查明,故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判归国有。
2、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并不禁止公民合法的拥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物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既然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而且上述元宝又能证明属于张永祖遗财产,应此应判归张永所有。
哪些属于文物?个人是否能够拥有文物?
本案涉及到民法上限制流通物能否归个人所有的问题。(此处解释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概念及区别。限制流通物只是限制或禁止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但并不一定禁止公民或法人拥有。有些限制流通物(如专属于国家的财产)禁止归个人所有,但有些则不禁止归个人所有。文物就属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