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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不养爹娘 法官调解义务履行

  发布时间:2005-05-16 11:07:25


    5月12日,在中原区法院须水法庭的审判庭内,原告席上坐着位年近8旬的老太太,老太太姓孙,是中原区须水镇铁炉村的村民,因其儿子赵某不尽赡养义务,老太太将其儿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老太太用缓慢的速度宣读着起诉状,其在诉状中称: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因故已去世,现有二子一女,被告赵某是其次子,因其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和收入,被告却不尽赡养义务,故将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被告赵某辩称,父亲在世的时候,因父亲是正式工,收入有保障,那时父母就不喜欢我,经常与我闹矛盾,且也从来不帮助我,但对弟弟和妹妹很好。且父母还与我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父母与我脱离父母子女关系,以后不让尽赡养义务。现在我已不是原告的儿子,故不应尽赡养义务。

    审判员单玲玲在听取了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后,用语气深长的口吻对被告讲:“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用各种方式免除,你与父母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应当履行作为子女的义务,给予赡养,否则就要承担违法的后果”。被告听后说:“只要母亲今后不再找事,同意赡养母亲”。单法官又对老太太讲:“你儿子不尽赡养义务,你也有一定责任,也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你们还是一家人,以后应互相帮助,和睦相处”。老太太听后向法庭保证今后要改变态度,能帮儿子的就主动帮忙,不再给儿子添麻烦。

    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80元,今后老人的医疗费承担三分之一。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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