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该院主审法官充分运用证明力理论,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双方均担责任,从而使这起棘手的纠纷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2004年12月13日,原告河南某物流公司雇佣司机时某驾驶大货车与被告许昌某运输公司的货车相撞后溜车,后尾又撞至另一大货车上,造成严重损失。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勘察询问,因双方陈述不一,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双方对此事故的发生在事实方面所做的陈述均有一定的客观性、合理性,但均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所陈述的事实成立,其证据的证明力相当,依据车辆超载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双方对此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承担同等责任,遂判决原、被告各承担事故损失的百分之五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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