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烧制木炭而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的赵某被巩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同时判决为赵某收购林木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赵某家住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2002年5月至2003年3月份,赵某未经批准私自建窑烧制木炭,非法收购他人盗伐的姜树60000棵,其中有被告人苏某非法收购的盗伐林木3200棵。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苏某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而分别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且赵某的情节特别严重,苏某的犯罪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为谋取个人私利,置法律与不顾,收购明知是他人盗伐的林木,助长了盗伐林木犯罪,严重破坏我们的自然环境,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法的经营劳动受法律保护,奢想依靠非法的途径谋取利益,不但实现不了自己的致富梦,而且面对的将是法律无情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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