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下午,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罗青辉诉称:2002年10月8日自己独立创作完成了大量的美甲图案,分为综合类和花卉类,并于2004年9月25日向四川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2005年1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郑州市九三科贸有限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公开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6幅美甲图案。后经了解,被告在其公司的对外宣传资料及对外销售的人体彩绘 机的随时图册和软件中也大量使用了6幅美甲图案。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在被告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22664元。
被告郑州市九州科贸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使用的六幅图片并不是其原创作品,其原创作者为张世乐先生,创作时间是2000年,比原告申请时间早4年,因此我公司使用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后,因当事人申请有延期举证,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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