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农民高国朝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朱国范借款13000元。
原告朱国范是荥阳市贾峪镇一中教师,朱老师一生教书育人,诚实守信。他与被告高国朝系同乡,2003年9月18日被告高国朝以经商急需用钱为由向他借款13000元,当时约定期限半年,并写下借据一份。朱老师处于好心,不要利息立即把借款交给同乡。然而没想到,被告钱到手后却长期不归还,经多次催要被告连面也不见。朱老师无奈,一纸诉状将同乡告到法院。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长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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