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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朋友强奸前女友 丧天良双双进班房

  发布时间:2003-09-17 08:45:08


    近日,巩义法院审结一起约朋友强奸女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另一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曹某、张某系巩义市小关镇同村农民。2002年6月25日,被告人曹某及另一青年李某电话约与曹某谈过恋爱的受害人杨某出来玩。下午4点多钟,经曹某电话邀请,张某驾“时风”三轮车到达三人所在神北黄河游览区。傍晚,四人乘三轮车到巩义市市区一饭店吃饭后,曹某不顾受害人的哭泣、反对,将酒后的杨某强行拉到车上,由李某将车开至焦作黄河大桥北端一雕像处。张某、李某下车,曹某在车上将杨某强奸。事后,曹某将杨某拉至附近田地中,协助张某对杨某实施强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妇女实施强奸,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恋爱青年男女分手后,应保持正常的人际交往关系,做到互相尊重,以诚相待,且不可自恃与对方有过恋爱关系而肆意践踏他人的人格。任何犯罪行为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们也提醒青年女性不但要提防陌生人的性侵害,而且对熟悉的人交往时也应保持应有的戒备。只有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伤害才可能远离自己。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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