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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精神损害单独诉讼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5月9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5-05-09 15:56:17


[法官简介]

    张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在全国法官业余法律大学主讲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已主审民商事案件三百余起,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

[案情介绍]

    贾明与于敏是大学同班同学,上学期间即建立恋爱关系,毕业后也如愿以偿的走上了结婚的红地毯,然而好景不长,为维持生计,双方不得不暂别甜美的生活,贾明来到省城一家公司求职,勤奋能干加上聪明好学,贾明很快成为公司的部门经理。工作上小有成就的贾明因工作关系,日久生情与同部门的女同事同居了并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妻子于敏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贾明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处贾明有期徒刑8个月。可惜的是,痴情的于敏遭受这次严重的心里打击后,成了精神病人,被送进康复中心治疗。后来于敏的家人听说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便想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又害怕说于敏现在属于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不存在精神损害,能不能起诉其家人左右为难,不知如何是好,但最终还是向法院提起了要求贾明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

肖月:1、法院能否以于敏属对痛苦无感知能力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2、于敏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张鹏:1、法院不能以于敏对痛苦无感知能力为由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于敏作为民事主体,其虽然暂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但是我国法律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立法本意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对侵害人起到惩罚作用,不能狭隘的将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作为唯一功能,在该案中于敏精神受到伤害是众所周知的,虽然其在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感觉不到痛苦的所在,而且法律对于正义的追求并不必然遵循严密的逻辑法则,法律更不能拘泥于某些含糊不清的概念而忘记侵权行为法制裁不法行为和不救无辜受害人的职责。

    2、本案中于敏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在就重婚案件提起自诉时,妻子于敏并没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而我国法律规定应于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处理后,单独就精神损害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该规定收到很多专家、学者的批评,但在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时,必须以现行的法律作为根据,故于敏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提醒大家,在生活中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渠道保护自己,以免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而使本应受到保护的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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