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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雁鸣湖乡某村委原6名干部清偿餐费欠条

  发布时间:2005-05-11 08:57:36


    5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牟县雁鸣湖乡某村委原6名干部对其在卸任前夕为给本乡某饭店所写下巨额餐费欠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共中牟县委早于2000年4月即发出《在全县实施村级招待费用为零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禁止公款吃喝,取消村级招待费用,实行村级招待费用“零”管理。凡村级出现招待费的一律由村主要负责人、当事人和经办人全额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该文下发后,该村委原干部一帮人无视此规定,截止2002年3月,在本乡某饭店吃喝,数额高达18457元,并不及时结帐,尤其在本届村干部卸任前夕给该饭店写下了欠条,村委原6名干部也分别签了自己的名字,同时还加盖了由其掌管的村委会公章。随后,该饭店老板持该欠条多次找村委和原村干部讨要饭款,两年未果,无耐之下,该饭店老板于2004年7月将该村委和原6名村干部告上法庭,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村委原6名干部在任职期间,违反规定,进行吃喝,餐后又不及时结帐,在其卸任前夕又写下欠条并加盖公章,对此欠条原村干部与村委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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