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对河南医科大学制药厂下达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19万余元。
1998年6月,郑州现代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与河南医科大学制药厂签订协议,约定由郑州现代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出资55.8万元为河南医科大学制药厂购买原料,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后河南医科大学制药厂还款3000元,余款55万元至今未还。故郑州现代办公机具有限公司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郑州现代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与河南医科大学制药厂签订的协议,实为借款合同,因双方均是企业法人,该借款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借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即“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郑州现代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取得约定利息,故法院仅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河南医科大学制药厂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借款55.5万元的利息共计190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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