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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8辆电动车 公堂之上究责任

  发布时间:2005-05-10 10:07:11


    日前,一起数次合伙盗窃和收购电动自行车的犯罪案件,被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终结,被告人杨棵巨、李象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 年6个月、罚金10000元和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3000元;本案另一被告人方有有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水跟以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4年10月至2004年11月15日,上述杨棵巨、李象等被告人窜到郑州东新区祭城镇张庄村,乘人不备,连续7次合伙盗窃8辆“奥德赛”、“世纪鸟”、“洪都”和“永久”、“隆鑫”牌电动车,价值17000余元。给车主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不便。被告人王水跟明知上述电动车是杨棵巨等人盗窃的赃物,反而故意以125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为此,高新区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和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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