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赵永敏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郑州高新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害人王女士骑着自己价值1500余元的“森地”牌电动自行车,到郑州市郑汴路名优建材市场办事,她把电动车扎在该市场6厅门口后,被告人赵永敏便盯上了,他趁无人之机,正要把电动车盗走时,被保安当场抓获。
另又查明,被告人赵永敏2004年1月16日曾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月29日,开始对他进行缓刑考察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永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因此,除执行新判刑罚外,还应撤销原缓刑,继续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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